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235号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平望镇国华电动工具配件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路**号。
投资人:潘国华。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平望镇国华电动工具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