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善源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一队22巷*号。
经营者:吴秀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冠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三村文海围工业开发区4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璈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善源便利店、佛山市华冠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