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家具大道路段。
经营者:叶景超,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帮鹏,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因与被上诉人熊帮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提起上诉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