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3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实验中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草坝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崔益顺,校长。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海安县实验中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