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4号之一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乐一玩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梁文伟,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经营者: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许俊荣。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乐一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南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0××××.2)纠纷一案,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