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力拓皮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华川北路***号。
经营者:兰文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INKLEINTRADEMARKTRUST),住所地美国。
法定代表人:Ms.DawnAtlas,副总法律顾问及执法副总裁。
上诉人义乌市力拓皮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321-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乌市力拓皮具厂上诉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本案的侵权结果地是在美国纽约市,被上诉人在青岛向上诉人购买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或者被上诉人的取证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侵权结果地。
涉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金华市,不在山东省青岛市。
原审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答辩称,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
以信息网络方式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侵权行为,收货地属于侵权行为的核心连接点,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地。
上诉人侵权商品的销售区域指向青岛,在经营过程中,上诉人长期并持续的商标侵权行为必然影响到答辩人在青岛的市场份额,给答辩人造成利润损失,影响了答辩人的商誉。
上述损失皆发生在青岛,故青岛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青岛属于被控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以义乌市力拓皮具厂未经许可生产并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的“义乌市力拓皮具厂”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义乌市力拓皮具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公证处出具的其在该公证处收取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系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公证处收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该收货行为地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山东省青岛市亦非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审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义乌市力拓皮具厂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且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原审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系外国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该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321-辖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