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94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王雅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伯丰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经营者时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伯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