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02-1806号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冯继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得新卫浴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
经营者:陈鹏程。
被告:宁波洁谊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潘银春。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得新卫浴门市部、宁波洁谊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五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五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撤回本五案的起诉。
本五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10750元(每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均为2150元),由原告厦门水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