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75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力翔文教体育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环路1号金山碧水中区风荷苑**号楼*层06店面。
经营者:陈丽珍,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力翔文教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