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588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媛媛便利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杨跃平。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媛媛便利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