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4271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
负责人:郑新宇。
被告: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祖平。
被告: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祖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斌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潘上上书 记 员 潘上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