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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东与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806号
案件名称胡建东与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建东,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06号原告:胡建东,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情意,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神威路1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南。

被告: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97号美嘉广场9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家庆。

原告胡建东与被告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胡建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胡建东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明确不再交纳该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东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其已明确不再交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建东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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