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06号原告:胡建东,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情意,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神威路1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南。
被告: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97号美嘉广场9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家庆。
原告胡建东与被告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琛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胡建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胡建东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明确不再交纳该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东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其已明确不再交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建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