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云、廉江市高路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7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云、廉江市高路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刘秀云,廉江市高路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5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云,经营场所:新乡市卫滨区金源批发城第一层第1039号。

被告:廉江市高路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廉江市九洲江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茂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云、廉江市高路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云、廉江市高路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