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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91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0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园一区永富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8850470-8。

法定代表人:万怡辉,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镇前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14739836R。

法定代表人:李小芳,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柳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以与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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