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0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园一区永富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8850470-8。
法定代表人:万怡辉,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镇前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14739836R。
法定代表人:李小芳,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柳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被告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以与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