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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牧野区鑫鑫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7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牧野区鑫鑫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鑫鑫名烟名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1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鑫鑫名烟名酒商行。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528号。

经营者:郭运周。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鑫鑫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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