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95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科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港惠超市,经营者张小卫,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港九路***号(门头标识“世纪华联购物中心港沟店”)。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港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