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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见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民初30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见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吴见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初30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见见,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吴见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被告吴见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00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4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6年度的品牌价值为492.59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目前公司主推产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原告注册拥有“古井”、“古井贡”等知名商标,注册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年份原浆”等商标。

虽然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016年7月28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26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吴见见明知是假冒古井贡酒包装,亦低价从他人处购进并销售,达到1500件(1000多件古井贡酒五年原浆和400多件古井贡酒献礼版)包装材料,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

被告吴见见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包装材料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大量假冒原告白酒产品非法流入市场,严重扰乱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商品流通,破坏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现依法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吴见见辩称,原告所诉的侵权事实存在,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较高,其无力支付,但其愿意尽力赔偿。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玻璃瓶、酒精、饲料,油脂(限于酒精生产的副产品),高新技术开发、生物技术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原告注册拥有“古井”、“古井贡”等知名商标,注册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年份原浆”、等商标。

2010年古井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及“古井贡酒5年原浆”注册商标使用权,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至2020年。

2015年4、5月份,吴见见通过他人认识了凤阳县西泉镇居民陈超,后陈超向吴见见咨询制造假酒事宜并要求吴见见为其提供制造假酒的材料,吴见见让陈超到合肥汽车站明光路购买制造假酒的机械,并以每件50元的价格购买了1500件假古井贡酒(1000多件古井贡酒五年原浆和400多件古井贡酒献礼版)包装材料,后以每件55元的价格卖给陈超,陈超付给吴见见8万余元现金,吴见见从中获利7500元。

案发后,吴见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500元。

2016年7月28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26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吴见见明知是假冒古井贡酒包装,亦低价从他人处购进并予销售,达到1500件,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侵权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损失额如何计算。

吴见见侵权的事实,已由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6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因此本院对于吴见见侵害古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予以认定。

由于吴见见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侵权的行为已经停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判决。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古井公司是生产、销售白酒的上市公司,其驰名商标“古井贡”下的产品古井贡酒五年原浆及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是知名产品。

吴见见销售假冒古井贡酒五年原浆及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包装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80000元的损失,由于没有提供其损失的证明,其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根据本案被告吴见见的侵权情节、后果以及古井公司商标的品牌价值及社会知名度等因素,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见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被告吴见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邢 利审判员  王桂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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