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初9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新城正和烟酒茶便利商店。
住所地:襄汾县振兴路工商银行隔壁。
经营者:景家荣,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泉坡村中路南四巷**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汾县新城正和烟酒茶便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