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10-1号原告:冯晓田,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关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冯晓田诉被告倪关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现原告冯晓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晓田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晓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