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81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未央区王燕琼食品店,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航公司游泳池外门面西影路18号。
经营者:王燕琼,女,汉族。
1960年6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店实际经营者,住该店。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未央区王燕琼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