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500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小波,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岑锐洪诉被告邓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岑锐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