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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邱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013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邱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邱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130号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兴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勇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敏,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雎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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