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20号原告:东莞邦越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小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梵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刘晓。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邦越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梵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邦越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邦越条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150元,由原告东莞邦越条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