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20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向南四区23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0。
法定代表人郑佳宇。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兴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275元退还给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