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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台州健然堂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辖终176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台州健然堂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健然堂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健然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村凤凰小区2072号。

法定代表人:周定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台州健然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然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健然堂公司上诉称:从雅瑞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来看,雅瑞公司是通过天猫网络商城向健然堂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由快递寄送至南京,该被控侵权行为并未发生在南京,雅瑞公司的住所地也不在南京,故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同时,本案系通过网购发生的案件,网购收货地可以由买家随意指定而成,不具有确定性,会导致管辖连接点的随意化和分散化,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原意也不符。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雅瑞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健然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雅瑞公司主张健然堂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雅瑞公司通过“天猫商城”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南京市,故江苏省南京市应视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健然堂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健然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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