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218号罪犯张广浩,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四万一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7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张广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另查明,罪犯张广浩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广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