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86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永惠超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百花园菜市场。
经营者:李政,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永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