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6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强伟电料批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杞县中原万商城**栋*层*******号。
经营者:梁强伟,男,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杞县强伟电料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以其已与杞县强伟电料批发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