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64号原告:陈烈,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斌,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辉,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会区三江镇皇家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第十村民小组。
经营者:赵必旺,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烈与被告新会区三江镇皇家电��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430450930.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烈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