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3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莉,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宝岛文具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棋盘街26-1号,经营者安光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宝岛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522729.0;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宝岛文具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