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5891号原告: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J,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万安路长兴科技园20栋5层502。
法定代表人:耿香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中,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景声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M,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9号。
法定代表人:潘兴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诗公司)与被告全景声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声南京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赛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志中,被告全景声南京公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诗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13年1月5日,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专业音频类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会议音响、家庭影院、专业电影院音响设备方面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尤其是在专业影院音响产品和家庭影院音响产品方面居行业领先地位,并于2013年11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汉字“全景声”商标,于2015年3月7获得授权公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期限至2025年3月6日,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9类。
注册商标后,原告除了在淘宝网开设旗舰店销售“全景声”品牌的家庭影院等音响设备产品外,还投入巨资制作宣传广告并持续在“中国制造交易网”、“环球商情网”、“世界工厂网”、“赶集网”等20多家网站对“全景声”品牌产品进行广告推广和网络宣传,在音响相关设备及影院音响制造领域己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其官网中对其音频处理器的介绍中均加入“全景声”三字,并进行宣传推广,严重误导消费者和客户对其产品品牌和来源的认识。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宣传介绍中使用“全景声”商标,误导消费者,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全景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全景声”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含合理费用);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全景声南京公司辩称,被告对“全景声”文字的使用没有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产品不涉及原告的商标注册注册范围,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全景声”这个是相关领域的技术的词,是在视听领域是一个专业技术名词,被告对“全景声”的使用都是指的是专业技术名词,并没有用原告的商标,是原告把这个领域的专业名词来注册商标,来限制同行业的竞争。
被告在网站和相关产品说明中所涉及到的维纳斯全景声处理器,不在原告的商标注册范围之内。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赛诗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5日。
被告全景声南京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原企业名称为南京青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更为现名称,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系统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办公用品销售等,现主要从事与影院合作开发声音播放系统。
原告享有的第13605710号“全景声”商标于2015年3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音响连接器、放映设备等,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
2016年10月24日,经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被告全景声南京公司在WAVANTS网站专业产品中宣传并展示了其公司WANOS全景声处理器系列产品,该产品系通过多声道声音解码、声道分解、合成和映像技术的影院音频系统解决方案。
经调查,“杜比全景声”是“DolbyAtmos”的英文翻译名词,是杜比实验室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的全新音频平台。
目前国内有全景声影院、全景声音响、全景声功放等产品。
经对比,原告享有第13605710号“全景声”商标,与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全景声”,以及被告企业字号中的“全景声”均构成相同,被告的WANOS全景声处理器与原告“全景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音响连接器、放映设备不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证书、工商公示信息、企业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票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被告在网站上产品名称中使用“全景声”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网站上的产品系声音处理器,通过多声道声音解码、声道分解、合成和映像技术的影院音频系统解决方案,该产品与原告“全景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音响连接器、放映设备不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
同时,“全景声”这三个字现已泛指真实还原出人物的移动轨迹由一条条声音移动线条构成的三维声音空间的影院模式,况且,被告在使用“全景声”时还有“WANOS”英文前缀,也有区分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在网站上产品名称中使用“全景声”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全景声”企业字号。
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全景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目前该商标在江苏省南京市不属于著名商标,该商标知名度区域有限,被告在南京市鼓楼区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全景声”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全景声”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全景声南京公司公司不存在相关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吴林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
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