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6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
主要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国道加油站,住所地:鲁山县马楼乡小程庄。
主要负责人:张留军,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霞,该加油站员工。
被告:张留军,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诉被告鲁山县国道加油站、张留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留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张留军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对张留军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