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27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丹阳市界牌镇云利日用品商店。
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46号(好易购生活超市)。
经营者:夏飞,男,汉族,1990年12月17日,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界牌镇云利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