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6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栗树街46号华茂商厦(-1-4层.510)。
法定代表人袁国品,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桃苟—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经营地址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
经营者刘桃苟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桃苟—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