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106号原告:王良伍,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建林,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更新,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福寿禄殡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干货市场。
经营者:杨更新。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与被告杨更新、经济开发区福寿禄殡葬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王良伍、黄建林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良伍、黄建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计4660.5元,由原告王良伍、黄建林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