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347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彩虹德明烟酒茶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丽园路彩虹新城S4商业*层**号。
经营人:王德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彩虹德明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