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59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海焰,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勇波,男,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勇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