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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因与武冈市辉煌水暖器材洁具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5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因与武冈市辉煌水暖器材洁具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武冈市辉煌水暖器材洁具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初118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冈市辉煌水暖器材洁具专卖店,住所地武冈市铜宝新建材城*栋**号。

经营者:邓勇军。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辉煌公司)因与被告武冈市辉煌水暖器材洁具专卖店(以下简称武冈辉煌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福建辉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HHSN”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犯“HHSN”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被告向商标所有权人做出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商标所有权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著名的水暖卫浴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集团之一,其商标“HHSN”、“辉煌水暖”已为全国消费者所熟知。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第1654029号、第5054692号“HHSN”商标,获准注册在第11类水暖装置、水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

另外,商标所有权人还在关联商品类别上注册了第3486688号、第3480965号、第3759428号和第3759427号”HHSN”系列商标。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广泛地品牌宣传推广,“HHSN”品牌已成为中国卫浴行业的领先品牌,曾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十大卫浴品牌、中国十大工程卫浴品牌、亚洲品牌500强、国家权威检测达标产品、国家工程建设推荐产品、等荣誉和称号。

其中涉案商标之一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在第11类水暖卫浴领域更是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侵犯“HHSN”商标的产品,遂委托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接受委托后,委派第三方公司对市场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并公证购买,经比对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HHSN”商标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武冈辉煌专卖店邮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邮电部门以地址搬迁,电话空号等为由,将该特快专递退回。

之后,本院根据原告福建辉煌公司所提供的被告武冈辉煌专卖店的经营者邓勇军的个人住址等信息,又安排专人前往送达,查无此人。

其门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亦不是邓勇军。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中显示,被告武冈辉煌专卖店已于2017年5月28日注销。

因此,本案的被告武冈辉煌专卖店已不复存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所交纳的诉讼费23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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