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雪菲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JOHANWILLEMMAARTENJANSEN。
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新园加盟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街道新园村*组。
经营者:纪云霞,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上诉人苏州雪菲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菲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超市新园加盟店(以下简称好又多新园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雪菲力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之一好又多新园店住所地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好又多新园店系个人经营,前往苏州应诉不便。
为更好保障各民事主体参与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申美公司、好又多新园店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申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雪菲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好又多新园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判令雪菲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为“szxuefeili.com”的网站,立即停止使用包含“雪菲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
本案系侵权纠纷,一审法院作为雪菲力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好又多新园店住所地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申美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雪菲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