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魏欣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12刑初564号
案件名称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魏欣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魏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12刑初564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东城明居1-1008号。

法定代表人魏欣,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肖燕,女,1986年3月10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系被告单位职员。

被告人魏欣,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勇杰,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同日,本院登记立案后,报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同年9月12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佳丽、代理检察员樊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肖燕、被告人魏欣及其辩护人陶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起,为牟取利益,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魏欣私自订做了印有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洁王子”、“ROSUN”及“”注册商标的瓶贴和包装箱,在未经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所购进的“新江”消毒粉重新包装,假冒成“洁王子”消毒粉,销售给南通市中医院84箱(每箱12瓶,每瓶1公斤)、南通市口腔医院22箱、南通市妇幼保健院40箱、如皋市人民医院20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58560元。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扣涉案“洁王子”消毒粉18箱零8瓶以及使用后的空瓶5箱,经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洁王子”消毒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肖燕、被告人魏欣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欣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并主动向侦查机关缴纳扣押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魏欣适用缓刑,并就低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洁王子”、“ROSUN”均系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6283430、12296777,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商品。

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2016年5月,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经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授权,成为该公司“洁王子”消毒粉南通等地区的经销商,并先后分别与南通市中医院、南通市口腔医院、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如皋市人民医院签订了“洁王子”消毒粉的销售合同。

2016年12月起,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魏欣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定作了印有“洁王子”、“ROSUN”注册商标的瓶贴和包装箱,用于将所购进的“新江”消毒粉重新包装,假冒成“洁王子”消毒粉,以180元/公斤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南通市中医院84箱(每箱12瓶,每瓶1公斤)、南通市口腔医院22箱(每箱12瓶,每瓶1公斤)、南通市妇幼保健院40箱(每箱12瓶,每瓶1公斤)、如皋市人民医院20箱(每箱12瓶,每瓶1公斤),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58560元。

被告人魏欣于2017年3月31日接受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后,将已经销售至如皋市人民医院的20箱假冒“洁王子”消毒粉替换为正品。

除如皋市人民医院货款未结外,其共收到货款315360元,均汇入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扣涉案“洁王子”消毒粉18箱零8瓶以及使用后的空瓶5箱。

经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洁王子”消毒粉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当庭查看、比对,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扣的案涉假冒“洁王子”消毒粉的外包装箱及瓶贴上均标示有“洁王子”、“ROSUN”商标,且与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的“洁王子”、“ROSUN”注册商标相同。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魏欣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传唤到案。

到案后,被告人魏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依法扣押案外人代被告人魏欣交出的人民币3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魏欣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拍摄的被查扣的假冒“洁王子”消毒粉等实物照片;

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南通中医院、南通口腔医院、南通妇幼保健院及如皋市人民医院提供的与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间的供应合同、发票、入库单、银行转账回单等,公安机关调取的连云港新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威士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威士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连云港新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等书证;

证人吴骅、蒋某、李某1、李某2、石某、黄某1、许某、熊某、王某、黄某2、胡某、魏某等人的证言,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假冒产品认定证明书;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线索通报函,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以及被告人魏欣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魏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魏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欣主动缴纳罚金,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评判被告人魏欣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魏欣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

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魏欣的量刑情节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常州广寿欣商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被告人魏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已扣押的假冒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纪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佳丽 人民陪审员  龚启兵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