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509号原告: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惠兰雅路新城广场626室。
法定代表人:余鑫,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龙升工业园4号路。
法定代表人:许芮。
被告:南阳龙方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4号路。
法定代表人:蔺小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心诺食品有限公司、南阳龙方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