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370号 原告:利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科捷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东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利建辉因与被告深圳市迈科捷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2017年9月21日,原告利建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利建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建辉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建辉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