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16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先生,系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彬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A幢1012。
法定代表人:傅水金。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彬泉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