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3570号原告: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国强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桥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贵枝,总经理。
被告: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秀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轲,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菁,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20.5元,由原告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