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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钢峰与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卡拉曼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811号
案件名称应钢峰与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卡拉曼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钢峰,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卡拉曼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11号原告: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1弄5号。

法定代表人:应尚余。

被告:永康市卡拉曼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宁塘村花园路5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朱飞奔。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卡拉曼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应钢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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