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112号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兴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碧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赛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