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20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浙江省暨市陶朱接到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佳仕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荔园路**号东101。
经营者:李仕华,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佳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佳仕商店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