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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帅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刑更770号
案件名称龙帅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770号罪犯龙帅,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东利管件厂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原住山东省汶上县。

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龙帅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自2015年9月1日起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对罪犯龙帅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龙帅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龙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罚金缴纳单据、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帅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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