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刑初9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白莹,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
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莹华,女,1995年6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
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白莹、章莹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章白莹、章莹华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章白莹、章莹华某2事先商量,明知FIREOluna洁面仪和FOREOlunaMini洁面仪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永康市新下村下水碓3号家中,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洁面仪,直至2016年11月10日被查获。
经查,被告人章白莹、章莹华共计销售金额为226877元,从中获利65997元。
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章白莹主动向永康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9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白莹、章莹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章白莹、章莹华的供述、证人崔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网上交易记录、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白莹、章莹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白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莹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九百九十七元,依法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洁面仪及作案工具电脑,均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