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08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金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振华工业园B栋3栋北。
原告张涛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涛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